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
第四十二條偽造、變造人民幣,出售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運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人民幣而持有、使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並銷毀非法使用的人民幣圖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印制或者在市場上出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的,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違反有關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處罰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十萬元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