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菏澤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第七條凡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請公積金貸款。
第八條申請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在當地城鎮具有常住戶口或者有效居留身份;
(三)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和單位已按月、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
(五)購買自住住房的合法購房合同或房屋建造、翻建、大修的合法手續;
(六)有管理中心認可的可靠擔保;
(七)沒有未償還的公積金貸款;
(八)管理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借款人的配偶或同住的直系親屬可視為* * *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