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任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誠信、品行和聲譽,熟悉並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具備履行職責所需的專業知識、技能和工作經驗,保證履行職責所需的時間和精力,在行為和決策上具有良好的判斷和管理能力,有良好的工作記錄;董事長、經理應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或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董事應當具備與其職務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
(四)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獨立性。
第三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擔任小額貸款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貪汙、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逾五年;
(三)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的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六)被金融監管機構取消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或者禁止從事金融行業的期限未滿;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擔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