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類人員”欠費。全省黨政領導幹部、國家公職人員、金融系統工作人員、農村信用社內部職工欠款41.599人,金額654380+0.55億元。截至6月底,已征收12053人,金額417萬元,分別占待征收人數和金額的29%和26.8%。
(三)“三類人員”債務分類清收。全省黨政幹部和國家公職人員29665人,金額1103萬元。截至6月底,已催收6925人,金額2.22億元,分別占人數和金額的23.3%和20.2%。其中,副處級以上幹部欠109人,金額105萬元,64人,金額809萬元,占應征收人數和金額的58.72%,7.6%的幹部欠4284人,金額2.84億元,已征收1108。其中,信陽市公職人員欠款已全部追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銀行法》
第三十三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執行貨幣政策和維護金融穩定的需要,可以建議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檢查監督。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建議書之日起30日內予以答復。
第三十四條為維護金融穩定,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在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生支付困難、可能引發金融風險時,對其進行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有權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報送必要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其他財務會計、統計報表及資料。中國人民銀行應當與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和國務院其他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