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審理此類案件時,並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法官將綜合衡量當地的風俗習慣和雙方的生活狀況,對彩禮的返還作出中間判斷。關於彩禮的裁判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第壹,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沒有共同生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男女雙方分手,對任何壹方都沒有影響,雙方都沒有損失。因此,如果男方要求返還彩禮,女方也應該返還,這不僅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我們心中樸素的道德觀,是公平的。
第二,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共同生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男方要求返還彩禮,女方是否應該返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1《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的規定,未婚男女確有共同生活但最終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彩禮給付人請求返還彩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以及當地風俗習慣等情況,確定是否返還及具體數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並給給付人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