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第40條規定:“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款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貸款發放人員負責貸款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審貸分離的基本要求是商業銀行在貸款管理上應將對貸款對象信用狀況的調查和對貸款對象借款申請的批準權歸屬於不同的職能部門。作出這樣的規定是貸款必須周轉、有償這壹特點所要求的。
因為貸款要定期周轉並帶來約定的利息,使用該筆貸款的借款人用貸款完成工作項目或者所支持的生產經營活動就必須具有相應的經濟效益,而要做到這壹點,銀行在發放貸款之前,應該對該借款人的資信狀況以及貸款支持的生產經營活動等信息有完整、及時的了解,並且建立相應的機制。
保證貸款收放決策建立在占有大量的、及時的、完整的信息基礎之上,避免決策的盲目性、主觀性和無序性,從而在貸款之初就保證貸款的質量。審貸分離就是這壹機制的有力保證。
擴展資料貸款管理的各個環節和崗位相互制約,分別承擔各個環節工作出現問題而帶來的風險責任。具體而言,通常將信貸管理人員分為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貸款審查人員和貸款檢查人員。
貸款調查評估人員負責貸前調查評估,承擔調查失誤和評估失準的責任;貸款審查人員負責貸款風險的審查,承擔審查失誤的責任;貸款檢查人員負責貸款發放以後的檢查和清收,承擔檢查失誤清收不力的責任。
百度百科-審貸分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