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買賣合同解釋》(自2065438年7月1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買賣合同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違約金計算方法的,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請求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二)2003年6月5438日+2月65438日《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第三條:“關於罰息利率問題。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償還的貸款)的罰息利率由現行的日利率2.1%調整為在貸款合同規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上浮30%-50%;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罰息利率將由現行的日利率萬分之五改為在貸款合同規定的貸款利率水平上上浮50%-100%。
2.如果銷售合同規定的逾期付款違約金過高,則壹般會調整為貸款基準利率1.95倍至4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當事人壹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或者利息,或者未履行其他貨幣義務的,對方可以催告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