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合同中的定金條款主要是指,合同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合同本身的完全履行,約定由壹方當事人先支付給對方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主合同的擔保。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定金由雙方事先約定,違反定金條款的壹方當事人,需要接受定金罰則的處罰。具體而言,定金的數額可以由雙方當事人事先約定,但是需要註意,定金的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同時,定金條款作為合同的壹部分,必須要采用書面形式。當雙方正式交付定金時,該項定金條款就成立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 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定金不足以彌補壹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