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申貸人按規定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連續滿壹年以上,申貸人須與原商業貸款借款人為同壹人。
2、原住房貸款為純商業性貸款(不含組合貸款),還款狀態正常,信用良好。組合貸款不可辦理本業務,且不能轉為組合貸款。
3、申貸人所購商品房應為二環以內或二環以外成熟小區成套住宅,原則上應為住宅小區(房產證上標明為小區)的房屋,且已辦理房產證(房產無權屬爭議),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申貸人產權比例不得低於50%。
4、申貸人在本市常住,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信譽良好,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還款額不得超過其家庭月收入的50%5、申貸人原商業貸款須支持提前結清(結清後原商貸銀行開具“房地產他項權證註銷委托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四條 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