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杭州市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試行辦法》
第十二條借款人應填寫《杭州市公積金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審批申請表》,並提交第八條規定的全部證明文件和資料,向中心申請貸款。
第十三條“中心”經審批同意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和期限後,向受委托銀行發出意向書。
第十四條受托銀行審核後應通知借款人辦理以下手續:將自籌資金存入受托銀行,銀行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利率對存入的自籌資金支付利息。二、由“中心”、受委托銀行、借款人和保證人簽訂《杭州市區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合同》。借款合同正本壹式四份,雙方各執壹份,若幹份。3.中心、受委托銀行與借款人簽訂《杭州市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抵押合同》,按規定辦理公證和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及保險,並將相關權利證書交由中心保管。四。貸款過程中發生的房屋鑒定費、保險費、抵押物保管費由借款人承擔,抵押貸款合同公證費由借款人和“中心”各承擔50%。
第十五條貸款資金的撥付:貸款資金由受托銀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時間劃入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