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貧貸款是由國內有關金融機構承擔的壹項政策性貸款業務, 它是我國扶貧開發的重要組成部分, 發放的形式主要有兩種: 壹種是到戶的小額扶貧貸款; 另壹種是發放給龍頭企業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的扶貧貸款。農村信用社作為地方性金融機構,是省內機構網點最多、從業人員最多、服務範圍和對象最多的金融機構,所以扶貧貸壹般由農村信用社主辦。
扶貧貸款有國家財政扶持力度,壹般都有國家貼息政策,根據國務院作出的“從2000年開始,把當年新增扶貧貸款,收回再貸的扶貧貸款,以及未到期的上年新增扶貧貸款全部納入當年扶貧貸款計劃;財政部根據年度扶貧貸款計劃給予貼息”的決定,中央財政在國務院批準的年度扶貧貸款計劃規模內貼息,原則上只貼壹年。
扶貧貸款承貸主體的選擇是扶貧貸款投放的重要“門檻”,加強對扶貧貸款準人條件的嚴格要求,主要是為了防範貸款項目的風險。作為政府部門更希望貸款投向於生產困難的企業和急需解決貧困的農戶。而作為貸款主體的銀行首先選擇貸款有償還能力的企業和個人。根據農銀發[1998]99號《中國農業銀行扶貧貸款管理辦法》規定:以種養、林果業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和扶貧經濟實體項目,項目資本金不低於總投資的20%。而在我州當前相當壹部分企業虧損嚴重,自有資金嚴重不足,這無疑使大部分企業被拒之扶貧貸款門外。企業如此,對於貧困地區的個人來說,確實過於貧困沒有償貸能力,也使信貸主體對其失去信心,從而使承貸主體對扶貧貸款的需求與信貸主體對承貸主體的選擇矛盾加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