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的太原職工,可以申請太原住房公積金貸款:
(1)借款人為山西省住房公積金繳存人,在申請貸款之日前已每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6個月)。
(二)實行個人貸款省內異地存款期限互認。省內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在太原繳存不滿6個月的,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計算繳存時間,合並計算時間申請貸款的,須到中心個貸處辦理。
(三)借款人及其配偶無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管理中心。
(四)經中心批準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住房和償還商業銀行貸款用於自住住房消費。
(五)借款人必須有穩定的收入和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每月還款額不超過其提供的家庭收入的60%;家庭收入可以通過增加輔助借款人數來補充。
(六)提供中心認可的貸款擔保。
(7)借款人具有較好的信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