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拿全國大型國有商業銀行(如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銀行等。)為例,它們的機構設置按照權利大小分為以下幾類:總公司-總公司下屬的省級分公司-省級分公司下屬的市級分公司,也稱為“二級分公司”-二級分公司下屬的縣級分公司(或二級分公司,壹般直接隸屬於二級分公司。
壹般情況下,企業或個人在縣支行申請貸款。受理申請後,縣支行將首先進行貸款調查。如果調查發現可以發放貸款,就可以發放貸款。
然而,由於上世紀90年代的經濟轉型,社會上出現了大量“暫停”銀行貸款的惡性案件,給銀行貸款造成了重大損失。此外,由於其特殊的環境,縣支行壹級的機構往往無法“拒絕”地方政府超出貸款規定的壹些要求。因此,各國商業銀行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逐步收回縣支行壹級的貸款直接審批權,並從二級分行獲得貸款審批權,然後逐步從省級分行獲得貸款審批權。直到今天,幾乎所有的縣支行都無權直接批準貸款,他們所擁有的只是貸款前的調查權。不僅是縣級分行,很多二級分行也無權審批貸款。
實際上在具體操作中有很多復雜的規定,所以這不是壹兩句話就能說清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