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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資產損失認定工作規程》中的資產損失認定

第五十四條無形資產損失,是指無形資產已被其他新技術替代或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失去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不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從而使該無形資產失效,其賬面未攤銷余額形成無形資產損失。

第五十五條企業認定的無形資產損失,應當根據有關技術部門提供的評估資料或者超過法定保護期限的文件,將尚未攤銷的無形資產賬面余額作為損失。

第五十六條企業或有負債(包括擔保、抵押、委托貸款等行為造成的損失)成為事實負債後,無法收回的債權應當按照資產損失的認定要求認定為損失。

(1)對外擔保損失。由於被擔保人未能按期償還債務,企業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經過調查和追索,被擔保人有能力免費償還債務。無法收回的,按照本規則壞賬損失的認定要求確定損失。

(2)抵押損失。由於企業未能按期贖回抵押資產,抵押資產被拍賣或變賣,賬面價值與拍賣或變賣價值之間的差額根據拍賣或變賣憑證確認為損失。

(3)委托貸款損失。企業委托金融機構向其他單位貸款,貸款單位不能按時償還的,參照本細則投資損失認定要求認定損失。

第五十七條國家專項儲備物資丟失的,應當按照有關審批程序另行報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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