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貸款人應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方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合同中應詳細規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避免重要事項未約定、不明確或無效。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發放貸款前,應確認借款人符合本合同約定的提款條件,按本合同約定的方式管理和控制貸款資金的支付,並監督貸款資金按約定用途使用。
第三十六條固定資產貸款形成的不良貸款,貸款人應進行專項管理,並及時制定收回或盤活措施。借款人因暫時經營困難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可與借款人協商重組貸款。
第三十七條對於確實無法收回的固定資產不良貸款,貸款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核銷後,繼續向債務人追償或進行市場化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