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第五十條
軍隊轉業幹部住房由地方政府按照統籌規劃、優先安排、重點保障、合理負擔的原則,主要通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現有住房或者租賃周轉住房、建設自有住房等方式予以保障。計劃分配到地方單位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的住房補貼,由當地政府或者接收安置單位按照有關規定解決。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到地方後未被黨和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錄用的,其住房補貼參照黨和國家機關職務與軍銜對應或者同等條件人員的住房補貼規定執行。軍隊轉業幹部,因配偶無住房補貼,購買超過家庭合理負擔的保障性住房,個人確實難以支付的。安置地政府應酌情給予住房補貼或優先安排住房公積金貸款。軍隊轉業幹部住房保障的具體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