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辦理向其境外母公司借款應在正式簽訂借款合同後15天內,攜帶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外債登記:加蓋借款企業公章的《境外機構外債簽約情況表(草表)》;借款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借款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借款企業最近壹次驗資報告的復印件;借款合同正本 :外債合同正本並附復印件,合同為外文者應當另附合同主要條款的中文譯本並加蓋債務人單位印章。
根據1997年1月14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應在債務合同簽訂後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外債登記手續;外匯管理部門核發的登記文件作為債務合同生效必備的法律文件之壹。債務人應根據1996年公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辦理外債還本付息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