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法律規定了民間借貸的行為,即禁止非法催收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行為,民間借貸的利率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這個限度,多余的利息就不受保護了。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進壹步規定了民間借貸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2015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二條貸款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以及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其他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借條等債權憑證未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事實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原告不具備債權人資格,駁回起訴。
第二十六條借款人與貸款人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貸款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貸款人返還已支付利息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