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
六、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調整司法解釋等文件中引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序號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法(民)發〔1991〕21號)第22條調整為:“被執行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被執行財產的,應及時采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備註:高利貸行為不受法律保護並不是說它是犯罪行為,但是在催債過程中如果債權人采取了不當措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