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銀行定期貸款
銀行是特許企業最主要的融資渠道。按資金性質,可分為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產貸款和專項貸款三類。專項貸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貸款利率壹般比較優惠,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其中,定期(質押)貸款是銀行與特許人簽定的壹種正式合同,約定特許人在特定時期(貸款期限)內使用壹定量的資本(本金)並支付既定比例的利息。
2、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又稱金融租賃,是壹種新的產品營銷和資產管理的運作模式,也是壹種資產性資金融通方式。它是所有權與使用權之間的壹種借貸關系,即出租人(所有者)在壹定期間內將租賃物租給承租人(使用者)使用,承租人則按租約規定分期付給壹定的租賃費,到期取得該租賃物的所有權。融資租賃實際上是以融物的形式達到融資的目的。對於中小型特許經營企業來說,融資租賃是融資與融物的結合,集貿易、金融、租借為壹體,運作比較靈活、簡單,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是十分有效的融資方式。常使用的有營業租賃、金融租賃或者分期付款、售後租回等方式。
3、風險投資
當壹個發展中的特許人需要額外的資本來使他的經營計劃獲得成功,但卻缺少抵押品或者相關能力和資歷來還付本息時,或者特許人想從壹家商業銀行進行傳統的債務融資而特許人又需要證明他自己能夠還付本息時,該特許人可認真考慮風險投資本為公司融資的來源之壹。但特許人需要面對的現實問題是:由於特許人需要資本來彌補“軟成本”—包括人員成本和市場營銷成本,特許人可能較難獲得債務融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