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要根據城鄉生活水平、兒童成長需要和財力狀況,按照保障孤兒的基本生活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具體標準參照民政部關於孤兒最低養育標準的指導意見確定。
2、地方各級財政要將孤兒基本生活費列入預算,省級財政要進壹步加大投入,保障孤兒基本生活費所需資金。地方各級民政部門要根據保障對象的範圍認真核定孤兒身份,提出資金需求,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列入預算。
3、中央財政2010年安排25億元專項補助資金,對東、中、西部地區孤兒分別按照月人均180元、270元、360元的標準予以補助。
4、以後年度按民政部審核的上年孤兒人數及孤兒基本養育需求,逐年測算安排中央財政補助金額。各地財政部門要統籌安排中央補助和地方資金,建立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自然增長機制。
擴展資料國內收養規定:
1、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壹)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3、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壹)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年滿三十周歲;
(四)未患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五)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應當相差40周歲以上
百度百科--民政部財政部關於發放孤兒基本生活費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