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擔保。傳統意義上的擔保,擔保人是從債務人,只承擔第二還款義務。只有當借款人作為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才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保證人也可以依據基礎合同產生的抗辯權對抗貸款人。最近出現了壹種新的擔保方式,就是“連續、無條件、不可撤銷”。“持續保證”是指保證人對借款人在貸款協議項下的全部貸款承擔責任,並保證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會因借款人在透支賬戶項下的還款而減輕,使借款人轉貸的貸款得到保證和保護。“無條件保證”是指保證人承擔第壹獨立還款義務。壹旦借款人不履行合同,貸款人立即執行擔保合同,無需事先對借款人采取各種救濟措施,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不可撤銷擔保”是指擔保人不能對貸款人行使基礎合同產生的抗辯權。保證人承擔還款責任後,有權向借款人代位求償。
(3)備用信用證。在這種擔保模式下,擔保人(開證行)應借款人的要求向貸款人開立備用信用證。貸款人向保證人出示備用信用證和借款人違約證明時,保證人必須按照信用證的規定支付款項,即保證人承擔第壹支付義務。
(四)意向書。通常是政府為其下屬機構或母公司為其子公司向貸款人發出的書面文件,表示願意幫助借款人償還貸款。雖然意向書壹般沒有法律效力,違反也沒有法律責任,但是會影響擔保人自身的信用和聲譽。因此,信用良好的擔保人壹般不會違背其在意向書中所做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