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於買房被視為重大經濟決策,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10周歲以下的“無行為能力人”和18周歲以上的“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自行買房;
2.但對於65,438+06周歲以上但65,438+08周歲以下主要生活來源為自己勞動收入的公民,視為完全能力人,可以購買自己的房屋;
3.上述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經父母等監護人授權或同意,也可以個人名義購房。
4.個人住房商業貸款購房貸款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港澳臺居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居住1年以上(含)的外國人,還必須符合國家對外國人購買商品房的相關要求。
5.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年齡加貸款年限不超過70周歲。兩個以上(含)申請人申請貸款的,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但至少1借款人年齡不超過70周歲。
6.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貸款支出占月收入的比例應控制在50%(含)以下,月債務支出占月收入的比例應控制在55%(含)以下。借款人遵紀守法,誠實守信,無違法行為。目前未涉及任何針對其的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以及本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