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集的標識:
1.職工家庭名下無本市住房和公積金貸款記錄的,認定為首套住房;家庭名下無住房,有公積金貸款記錄,或有壹套住房,符合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條件的,認定為第二套改善性住房貸款。符合住房公積金* * *產權住房貸款條件的,認定為首套住房貸款。
2.在全國無公積金貸款記錄且外省市繳存職工家庭名下在本市無住房的,視同購買首套住房;家庭在全國有公積金貸款記錄或在本市已有1套住房,購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視為購買第二套改善型住房。
3.對符合下列條件的貸款申請人停止發放公積金貸款:
(1)已兩次繳存公積金貸款的職工家庭;
(2)購買第二套非改善型住房的已繳存職工家庭。
4.因結婚需要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確定住房套數的相關要求:
如果借款人或其配偶婚前與各自父母擁有不超過65,438+0套產權房(即借款人或其配偶婚前與父母擁有65,438+0套產權房,或借款人及其配偶婚前與父母擁有65,438+0套產權房),則可以認為所查詢的房屋不屬於借款人家庭成員的房屋。如果借款人尚未建立婚姻關系,與父母共有產權房不超過1套,也可以認為查詢到的房屋不屬於借款人家庭成員名下。
貸款受理機構應當在確定份數前,通過本市住房狀況信息中心查詢確認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家庭成員名下的住房登記信息。對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及其父母所有的產權住房,產權登記時間應早於借款人婚姻登記時間。
5.申請人家庭範圍僅限於申請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