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壹)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變更、註銷登記;(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二條貸款償還: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本息。貸款人應在短期貸款到期1周、中長期貸款到期1月前向借款人發出還本付息通知;借款人應及時準備資金,按期還本付息。貸款人應及時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貸款人對不能在借款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償還的貸款加收利息;不能償還或不能執行本息的,應督促償還或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