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村民壹戶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違反“壹戶壹宅”規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可能獲得批準,因此實質上是屬於未批先建。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退還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主要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同時,宅基地也是保障農民安居樂業和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基礎,蓋房子更是農民的人生大事。根據自治區自然資源廳、農業農村廳、住房城鄉建設廳聯合印發的《關於規範農村新增宅基地審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圍繞農村亂占耕地建房專項整治和“八不準”要求,明確農村新增宅基地的申請條件及面積標準,規範農村新增宅基地審批和建房規劃許可管理,堅決遏制農村亂占耕地建房行為,切實保障農村村民合理的建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