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六條: 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2.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稱?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