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套住房貸款政策為:1。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的住宅套數,應根據家庭成員(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實際擁有的完整住房套數確定。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貸款人對借款人實行二套(或以上)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1)借款人首次申請使用貸款購買住房,但在當地房屋登記信息系統(含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系統)中,其家庭已登記住房(或以上)的,認定為二套房(或以上);(2)借款人已使用貸款購房(或以上)並申請貸款購房。即使借款人用之前貸款買的房子已經賣出,該房仍算二套房(或以上);(3)貸款人通過查詢信用記錄、當面測試、面談(必要時進行家訪)等形式的盡職調查,確信借款人家庭已擁有壹套(及以上)住房。3.除了貸款人在申請貸款時如何確定二套房貸外,《通知》根據非本地人購房是否納稅或繳納社保實行差別化信貸政策:對能提供本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1年以上的非本地居民,貸款人將按照本通知第三條實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無法提供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1年以上的非本地居民,貸款人執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對商品住房價格過高、上漲過快、供應緊張的地區,商業銀行可根據風險情況和地方政府相關政策規定暫停發放住房貸款。
法律客觀性: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貸款審查應當全面審查貸款調查內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準確性,重點審查調查人員的盡職調查情況和借款人的還款能力、信用狀況、擔保狀況、抵(質)押比例和風險程度。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條貸款人應當按照審慎原則,完善授權管理制度,規範審批程序,明確貸款審批權限,實行貸款審批與授權分離,確保貸款審批人員根據授權獨立審批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