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企業之間提供有償借款,即使提供借款方開具了專票,借款方也不得抵扣進項,因為根據規定,購進的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以及娛樂服務取得的進項稅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扣除。借款方提供的利息支出,需要滿足兩個條件才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壹是借款總額不超過法律規定的債資比例限額,金融企業債資比最高限額為五比壹;其他企業債資比最少限額為二比壹。所謂債資比是指接受關聯方債權投資和接受關聯方權益性投資的比值。除了借款總額的限制,還有利率的限制,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借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稅前不得扣除。同時滿足借款總額和利率的規定的利息支出。借款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部分需要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調增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三條 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項目,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第四條 除本條例第十壹條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下統稱應稅銷售行為),應納稅額為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後的余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
當期銷項稅額小於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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