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授信類關聯交易:指銀行機構向關聯方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關聯方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作出保證,包括貸款(含貿易融資)、票據承兌和貼現、透支、債券投資、特定目的載體投資、開立信用證、保理、擔保、保函、貸款承諾、證券回購、拆借以及其他實質上由銀行機構承擔信用風險的表內外業務等;
(二)資產轉移類關聯交易:包括銀行機構與關聯方之間發生的自用動產與不動產買賣,信貸資產及其收(受)益權買賣,抵債資產的接收和處置等;
(三)服務類關聯交易:包括信用評估、資產評估、法律服務、咨詢服務、信息服務、審計服務、技術和基礎設施服務、財產租賃以及委托或受托銷售等;
(四)存款和其他類型關聯交易,以及根據實質重於形式原則認定的可能引致銀行機構利益轉移的事項。
:銀行機構與單個關聯方的交易金額累計達到前款標準後,其後發生的關聯交易,每累計達到上季末資本凈額1%以上,則應當重新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銀行保險機構包括銀行機構、保險機構和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