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應當認定為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類型:購買或者出售資產;對外投資(含委托理財、委托貸款等);提供財務資助;提供擔保;租入或者租出資產;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資產和業務;贈與或者受贈資產;債權、債務重組;簽訂許可使用協議;轉讓或者受讓研究與開發項目;購買原材料、燃料、動力;銷售產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勞務;委托或者受托銷售;在關聯人的財務公司存貸款;與關聯人***同投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壹百零九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壹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壹)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二)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二百壹十六條: 本法相關用語的含義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