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第四項是指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其他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關系。關聯交易的類型通常包括以下幾種:(1)購買或銷售商品。(二)買賣商品以外的資產。(三)提供或者接受勞務。④擔保。(5)提供資金(貸款或股權投資)。⑹租賃。(7)代理。研究開發項目的轉讓。許可協議。(十)代表企業或由企業代表對方清償債務。xi主要管理人員的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