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貸還貸”也叫“借新還舊”。這壹概念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國際金融機構於20世紀80年代首次提出,旨在解決拉美國家的償債問題,緩解其金融危機。我國在外債管理實踐中也借鑒了這壹做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中國國內銀行貸款業務中,壹般認為所謂“以貸還貸”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在舊貸款尚未還清的情況下再次簽訂新的貸款合同,並用新貸的款項償還部分或全部舊貸款。
2.但由於現行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尚未明確界定“以貸還貸”的含義和性質,對其本身的法律屬性和相關擔保問題存在諸多爭議,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註。事實上,以貸還貸是借款人無力償還原貸款時銀行別無選擇而辦理的貸款,因此是壹種特殊背景下的銀行貸款業務。在銀行貸款業務中,以貸還貸已成為壹種非常普遍的現象。但是,對於“以貸還貸”行為本身,以及由此引發的擔保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目前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39條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均無明確界定,實踐中也存在較大分歧。
3.以貸還貸的性質:迄今為止,金融界和法律界尚未給出“以貸還貸”的完整定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原經濟審判庭庭審紀要,“以貸還貸”是指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約定以新貸還舊貸的行為。從性質上看,“以貸還貸”屬於民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