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貸款通則
第二十壹條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第二十二條貸款人有權按照貸款條件和貸款程序自主審批貸款,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強令其發放貸款或者提供擔保。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的特定貸款除外。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貸款有關的資料;二、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款與否、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三、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情況;四、按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收取貸款本息;五、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約定的義務時,貸款人有權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提前償還貸款或停止支付未使用的貸款;六、在貸款將遭受或已經遭受損失時,根據合同規定,采取措施使貸款免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