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增資的連帶責任是: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公司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向公司足額繳納出資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了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同樣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客觀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其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所抽逃出資的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其他協助抽逃出資的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同樣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