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費用稅前扣除的限定條件,按照因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有關規定,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借款費用是指納稅人為經營活動的需要而承擔的,與借入資金相關的利息費用,包括長期、短期借款的利息;與債券相關的折價或溢價的攤銷;安排借款時發生的輔助費用的攤銷;與借入資金有關,作為利息費用調整額的外幣借款產生的差額。這時,作為借款的會計主體是企業,並且對於借款的利息水平要限定在不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範圍之內。對用於購置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的借款利息,屬於資本性支出,必須予以資本化。也就是說不能在當期所得稅前直接扣除,要構成有關資產的計稅成本的壹部分。對有關資產交付使用後發生的借款費用,可在發生當期稅前扣除。對於企業從關聯方借款金額超過其註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既不能扣除,也不能資本化。對屬於資本的利息支出是不能在稅前扣除的,即企業的所有者在企業註冊資本範圍內以貸款方式投入企業的資本(或稱“股東借款”)利息是不允許稅前扣除的。因為投資者以貸款出資,貸款是投資者(股東)的債務,不是壹個會計主體,由此發生的利息支出應由投資者(股東)負擔,而不能由企業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