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總額以及單個投資或者擔保金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控制的股東不得參與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表決經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壹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五十壹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連續壹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本公司百分之壹以上股份的,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壹百四十九條規定情形的,上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 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