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根據稅務機關的規定,新年貸款可能會被視為股息進行納稅,貸款金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所以為了規避這種風險,壹般公司會要求股東在年底前還清貸款。
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以下簡稱158號)規定:
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向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納稅年度結束後既不歸還,也不用於企業生產經營。未償還貸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分配,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個人股東向其投資的企業借款,在壹定期限內不歸還的,可以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分紅,應當征收個人所得稅。但從實際工作來看,這壹規定過於簡單,征納雙方對其實際應用往往存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