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資資產,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的擔保的行為。可見,將在建房產抵押給銀行是合法的。但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出售抵押房地產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首先,通知抵押權人並征得他的同意。
二是如實告訴買家。在實踐中,合法的交易模式有幾種:壹是開發商逐步償還抵押的房屋,分步出售。先還款,後銷售,並保證所售商品房處於解除抵押狀態。2.目前廣州通行的做法是,開發商在履行通知的前提下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後,由抵押人自行籌措資金,壹次性提前返還相應的賣房款,由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註銷,再辦理買賣合同登記備案。在抵押人取得完全產權之前,買方的大部分房款尚未支付,因此買方的資金安全性較高。3.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後,買受人、開發商與貸款人(銀行)約定,買受人將購房款存入銀行指定賬戶,專項用於償還房地產開發商應向銀行支付的貸款。銀行出具抵押註銷證明。四。如果購房人在購房後進行了部分購房款的按揭貸款,在貸款還清前,購房人再次轉讓其房產,原購房人在與劣後購房人簽訂合同後,向銀行申請按揭過戶(此業務並非所有銀行都有)。但是,壹些開發商為了順利銷售,隱瞞自己已經抵押房屋的事實,進行銷售。因為不告知抵押事實屬於欺詐行為,所以這份買賣合同無效。根據司法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支付的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支付購房款壹倍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