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並沒有規定不允許公務員為他人提供擔保,根據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原則,公務員為民營企業擔保借款是合法的。
如果該民營企業確實破產了,那麽將由法院進行破產清算,法院宣告破產後,剩余未償還債務就消滅了。
公務員放貸款3分50萬後果後果就是將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類型的處分。禁止公務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而公務員放高利貸的目的顯然是為了盈利,所以公務員放高利貸是壹種違法行為,將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類型的處分。
第壹百八十六條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