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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犯罪後公積金如何處理

法律解析:公務員被判刑後,所在單位會在次月15前辦理停繳住房公積金手續。公職人員被采取強制措施,經審查核實免予刑事處罰,未受到其他處罰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及時辦理續繳住房公積金手續,並補繳停職期間的住房公積金。公職人員受到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的。,其所在單位應於次月15前辦理停繳住房公積金手續。未被開除的,期滿後按處罰後明確的工資標準辦理住房公積金續繳手續,處罰期間停發的住房公積金不予補繳。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②已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符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如果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將計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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