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貿貸款具體範圍:
(壹)外貿出口公司收購出口商品所形成的庫存商品的資金需要。
(二)收購已經付過款的出口商品,在未運到或已運到,待點驗的在途出口商品所需要的資金。
(三)收購的出口商品,需要經過加工、整理、打包,如白瓜子需要挑選,亞麻需要打包,蜂蜜需要加工等,這些加工中的出口商品所占用的資金。
(四)由於運往港口、車站、碼頭等候裝船、裝車和內銷、調撥商品,以及從倉庫發出的未向銀行交單結匯的,未開單結算的待運和發出商品所占用的資金。
(五)飼養場為生產出口商品而飼養的動物,如養貂、養鹿、養貉、養兔所需要的資金,以及為飼養這些動物所儲備的飼料支付的生產費用所占用的資金。
(六)進口公司的進口物資,對國外已經付款,但貨物尚未到達中國口岸的在途進口商品所占用的資金。
(七)已承付貨款並支付了關稅、工商稅,運費、手續費等的進口商品,在未出售之前存放在庫的部分商品所占用的資金。
(八)為國外代銷的商品以及樣品、展品所占用的資金。
(九)為生產出口商品所購進的國產和進口的原材料、輔助材料所占用的資金,
(十)經過外貿部或總公司批準,為組織和發展出口貨源及包裝材料,必須由外貿部門向供貨部門提供的扶持生產物資(設備除外)所占用的資金。
(十壹)對收購大型機器設備,制造或修理船舶,按合同規定向生產單位預付款項和按合同規定預付國外的貨款所占用的資金。
(十二)發往國內和國外的商品,采取托收承付結算方式所形成的委托國內收款及應收國外帳款所占用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