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貸款委托人為政府部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
(2)辦理境內外匯委托貸款的公司必須是經國家外管局審核批準的《跨國公司名錄》中的企業。
(3)委托貸款中的借款人只能由委托人以書面形式確定,不得由委托人以外的第三者指定借款人。
2、合規要求:
(1)委托人的資金來源和用途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及《貸款通則》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的有關規定,以自有人民幣資金或自有外匯資金進行運作。
(2)外匯委托貸款資金應當堅持全收全支原則,不得自行抵扣、沖銷境內外應收與應付款項,不得自行軋差結算,不得結匯使用,不得用於質押人民幣貸款。
(3)外匯委托貸款僅限於跨國公司境內成員公司間相互拆放外匯資金的投資理財方式(境外業務暫不開展),依照《貸款通則》的規定,以委托放款的形式進行。
(4)委托貸款資金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和提供擔保,委托貸款資金不得用於國家限制、禁止支持或重復建設的項目,不得用委托貸款資金從事股本性投資、不得在有價證券、期貨等方面從事投機經營。
(5)不得違反《上市公司擔保通知》關於委托人主體資格的規定,上市公司不得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通過委托貸款方式將資金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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