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的提取時間和頻率各地不同,需要咨詢當地的公積金管理辦法,但壹般是每半年壹次。(1)非按揭購買自住住房的,應在支付房款後兩年內提出申請,此後每半年提取壹次,直至提取金額達到實際支付的房款。(2)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應在還款期限內提出申請,每半年提取壹次。(1)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1。購買、建造、翻新或大修自有住房者;2 .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3.房租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4.已退休;5.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6.出境或定居港澳臺地區;7.員工死亡或被宣布死亡。(2)辦理地點:管理中心及受托銀行指定窗口。(3)辦理要求:職工符合規定提取條件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證、相關證明材料及復印件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由所在單位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予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
法律客觀性: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壹)購買、建造、裝修、大修自住住房的;②已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符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如果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將計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