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條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和其他設區市(地、州、盟)按照精簡高效的原則,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運營。縣(市)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前款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條件的縣(市)設立分支機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執行統壹的規章制度,進行統壹核算。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城市人民政府直屬的獨立機構,不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
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②已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租金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
符合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應當同時註銷。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如果沒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將計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