繳存職工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可在其他公積金中心繼續繳存且原個人賬戶封存半年後,方可辦理異地轉移業務。
同時,已繳存職工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不在其他公積金中心繼續繳存的,所有賬戶封存半年後方可提取,不分本地和外地戶籍。
擴展數據:
公積金的相關規定
2002年3月24日,國務院頒布的修訂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62號),對適用範圍、機構及其職責、繳存、提取、使用、監督、處罰等作出了相關規定。
2002年5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進壹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通知》(國發[1998]23號),對管理條例作了進壹步的解釋和補充,要求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本通知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國務院報告。
2010 11.2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等部門發布了《關於規範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通知》,對住房公積金的發放和歸集做了更多的解釋和規範。
後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公積金存儲,必須是半年後才能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