擁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的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
退休了;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重度殘疾,屬於常見情形之壹,且與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
出國定居或港澳臺定居;
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租住房屋月租金超過家庭月工資收入的15%;
農民工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
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壹年以上未重新就業的;
職工及家庭成員因重大疾病發生意外事故,或者重大傷害事故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因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有住房的;(2)退休;(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已經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六)房租超過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符合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同時註銷。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沒有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計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憑提取憑證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批準支取的,受委托銀行應當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