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市民提供住房貸款,存在壹定風險,即使是房屋已做商品房備案和預抵押登記,風險仍然存在,為防範風險,需要貸款人提供擔保,當貸款人逾期償還貸款或惡意欠款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將直接從擔保公司繳納的風險保證金中扣除對應款項,然後提交貸款人相應資料給擔保公司,由擔保公司去催款或是提交法院訴訟。
這就意味著,在取消擔保費用後,如果貸款人出現違約,風險將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同時將負責催收或是提交法院訴訟的工作。
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聯合下發《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就發展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提出九方面要求,《通知》明確,取消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
關於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費退費事宜的通知
為最大程度維護職工利益,經相關部門研究決定,對2014年10月9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業務的通知》(建金[2014]148號)下發之日起發放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包括組合貸款),如果已收取擔保費,將由收費部門住房置業擔保有限公司負責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