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提取公積金的情況需要留存的公積金比例不同,以下是不同情形提取公積金的比例標準:
1、租房:每月可提取當月繳存額的壹半,應留存當月繳存額的50%,每年提取額不能超過12個月的可提取額度。
2、購房、裝修、翻修:提取額不能超過購房、裝修、翻修等所需的費用,且不能超過公積金賬戶余額,如果本人及家人有兩套及以上住房,公積金留存余額不可少於40%。
3、償還房貸:本人及家人只有壹套住房的,提取額不能超過上月繳存額,本人及其家人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可提取當月繳存額的60%,需留存當月應繳存額度的40%。
4、另外,以下幾種情況可以提取全部公積金,不用留存余額:
(1)退休;
(2)男性50周歲以上,女性45周歲以上,失業且公積金賬戶封存均滿2年;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且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4)在境外定居(包括港、澳、臺);
(5)享受低保;
(6)戶籍遷出本市,且已經轉移了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關系;
(7)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並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