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住房公積金異地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操作問題的通知》。
1,貸款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業務咨詢,壹次性告知貸款所需審核材料;
2.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提出申請,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根據職工的申請對職工發放的貸款進行核實。對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或首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已結清的繳存職工,為其出具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繳存和使用證明;
3.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應當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和使用證明》中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貸款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到市公積金中心識別職工異地貸款情況,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情況明細賬;
4.異地繳存職工貸款還款期間,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發生轉移的,原繳存地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及時告知貸款地市公積金中心,並轉入市公積金中心。轉入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進行重新認定和記錄;
5.異地貸款逾期時,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應配合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開展貸款催收等工作,貸款職工公積金賬戶余額可按貸款合同約定扣劃用於償還貸款。